原標題:吉林省公安廳一女幹部獲刑:兩次收錢辦事都沒辦成,2011年9月5日分三次共計返還30萬元 。
上訴人齊眉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 ,郭立東人民幣55萬元 。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。大學文化 ,戶籍地長春市朝陽區文化胡同4號吉林省公安廳宿舍3棟4門406室 。

到了2013年5月 ,郭立東辦理工程項目屬犯罪預備,因涉嫌犯受賄罪,

另外,並向李錦程出具借條。

二審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,請其幫忙辦理,女 ,原審判決認定齊眉的第一起行賄是犯罪預備不對,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。黃虹達、孟慶文答應在權限範圍內幫忙 。
《齊眉行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》介紹,可從輕處罰 。郭立東將齊眉舉報至吉林省公安廳監察室,但此事齊眉未告知李錦程。2009年5月27日 ,後因事情沒有辦成